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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839号

贺玉琴与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玉琴,张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39号

原告:贺玉琴,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张仁华,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原告贺玉琴与被告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贺玉琴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贺玉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贺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田 甜

审 判 员  朱登武

人民陪审员  杨隆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