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839号
原告:贺玉琴,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张仁华,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咸丰县,原告贺玉琴与被告张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贺玉琴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贺玉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贺玉琴负担。
审 判 长 田 甜
审 判 员 朱登武
人民陪审员 杨隆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