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70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金沙大道(龙乡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764575615。
法定代表人:肖海明,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能武,系该行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倪定海,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李荣华,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夏新安,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赵立新,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被告倪定海、李荣华、夏新安、赵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文 娇
审判员 吴 晟
审判员 王爱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碧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