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365号
原告:张宝玉,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李翠华,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告张宝玉与被告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宝玉负担。
审判员 王雪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