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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2365号

张宝玉与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宝玉,李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2365号

原告:张宝玉,男,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李翠华,女,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原告张宝玉与被告李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宝玉负担。

审判员  王雪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