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922号
原告:付圣红,女,1970年4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张先义,男,1983年10月出生,住宁津县。
被告: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乐陵市支公司。
原告付圣红与被告张先义、夏津县顺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乐陵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进行伤残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振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