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609号
原告:王婷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崔纪伟,男。
原告王婷婷与被告崔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婷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婷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婷婷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启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