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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5609号

王婷婷与崔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婷婷,崔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5609号

原告:王婷婷,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立玲,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崔纪伟,男。

原告王婷婷与被告崔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婷婷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婷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婷婷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启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