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张霞,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执行李君与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