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徐汉敏,女。
被执行人:李可义,男。本院在执行徐汉敏与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