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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696号

关于徐汉敏与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汉敏,李可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徐汉敏,女。

被执行人:李可义,男。本院在执行徐汉敏与李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