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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2140号之一

夏铁安与范福大、高峰、湖南湘府铭洲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铁安,范福大,高峰,湖南湘府铭洲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2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铁安,女,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福大,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峰,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湘府铭洲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铁安与被执行人范福大、高峰、湖南湘府铭洲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峰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湘APY2**),上述车辆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