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宋万坤,男,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故城县。被
申请执行人:赵可芹,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
申请执行人:孙宝新,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万坤与赵可芹、孙宝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可芹、孙宝新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远锋
审判员 孙双栋
审判员 韩东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