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0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