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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555号

王某与张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5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本金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0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5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王全恩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