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494号申请执行人温海英,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苏春前,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温海英与被执行人苏春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0503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晓雨
审判员 刘 莲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