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执3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与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金荣,翟珍香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2391号1-7层。负责人张毅。委托代理人王厉萍。委托代理人殷晓明。被执行人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通园路159号5楼501-502室。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被执行人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江城国际售楼处二楼。法定代表人任凡玉。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黄山商业步行街A区6幢402室。法定代表人陶征东。被执行人任金荣,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翟珍香,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金荣、翟珍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2,364,567.02元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84,114.5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09,764.57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金荣、翟珍香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市弋江区XX苑XX楼XX室等87套房地产因无人竞买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暂缓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黄山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XX街XX区XX幢XX号等11套房地产目前正在拍卖之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目前亦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余运所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静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