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04民初16号
原告:李柏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何涛,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陈宪朋,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8号泰山小区R栋1层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雅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鹏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柏顺与被告何涛、陈宪朋、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晟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回晶宇
审 判 员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徐福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宋典男
书 记 员 于海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