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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104民初16号

李柏顺与何涛、陈宪朋、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柏顺,何涛,陈宪朋,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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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04民初16号

原告:李柏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何涛,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陈宪朋,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辉,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8号泰山小区R栋1层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雅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曹鹏程,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柏顺与被告何涛、陈宪朋、黑龙江筑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筑晟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回晶宇

审 判 员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徐福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宋典男

书 记 员  于海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