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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608号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新安,王求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608号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新安,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王求梅,女,汉族,1963年9月3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新安、王求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刘圆格

审判员 梁邦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