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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2409号

王希林与龙高平、倪传海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希林,龙高平,倪传海,马智国,郭增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2409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希林,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

被告(反诉原告):龙高平,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本诉):倪传海,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本诉):马智国,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告(本诉):郭增云,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反诉被告)王希林诉被告(反诉原告)龙高平、被告倪传海、马智国、郭增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龙高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反诉被告)王希林、被告(反诉原告)龙高平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希林、被告(反诉原告)龙高平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希林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龙高平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希林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龙高平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