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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557号

蔡匡够与葛卫勇、蔡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匡够,葛卫勇,蔡金龙,王建伟,陈兆会,陈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557号之一

原告:蔡匡够,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葛卫勇,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蔡金龙,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王建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兆会,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永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蔡匡够与被告葛卫勇、蔡金龙、王建伟、陈兆会、陈永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蔡匡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匡够撤诉。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2814.5元,由原告蔡匡够负担。

审 判 长  金亚萍

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

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叶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