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557号之一
原告:蔡匡够,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葛卫勇,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蔡金龙,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王建伟,男,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兆会,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陈永强,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蔡匡够与被告葛卫勇、蔡金龙、王建伟、陈兆会、陈永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蔡匡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匡够撤诉。案件受理费5629元,减半收取2814.5元,由原告蔡匡够负担。
审 判 长 金亚萍
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
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叶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