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189号申请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执行人商海成,汉族,村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724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民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