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8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联社职工。被告刘建忠,男,汉族,1966年01月2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告王金五,男,汉族,1967年06月1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建忠、王金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96元。
审 判 长 付冬辉
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
人民陪审员 高广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