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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887号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建忠、王金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建忠,王金五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87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联社职工。被告刘建忠,男,汉族,1966年01月27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告王金五,男,汉族,1967年06月18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建忠、王金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596元。

审 判 长  付冬辉

人民陪审员  胡泽聪

人民陪审员  高广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