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梅河口市。代表人:侯明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明,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晓东,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张连才,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胡春元,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胡春元、刘晓东、张连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中张连才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执行到位,胡春元、刘晓东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现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晓君
审判员 马万德
审判员 郭海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