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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327号

张文彬、郭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彬,郭大庆,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郭大庆,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庆。被执行人李福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文彬与郭大庆、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