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彬,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郭大庆,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广阳区光明东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大庆。被执行人李福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执行张文彬与郭大庆、廊坊市欣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