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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2民初485-1号

郑少红、郑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少红,郑丽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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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02民初485-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曹达斌,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江西省景德镇市人,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号*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2031973********。

被

申请人:郑少红,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江西省。

被

申请人:郑丽辉,女,汉族,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达斌与朱愉昌、被申请人郑少红、郑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485号民事保全裁定,对朱愉昌、被申请人郑少红、郑丽辉作出冻结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扣押其相应财产的保全的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达斌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郑少红、郑丽辉撤回该案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解除对其被申请人郑少红、郑丽辉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已经撤销对被申请人郑少红、郑丽辉的诉讼,则解除保全申请人曹达斌撤回对两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少红、郑丽辉的冻结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的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红

人民陪审员 ��方坛

人民陪审员 甄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