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083号
原告:方斌,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
法定代表人:关蒙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斌诉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飞
审 判 员 张亚丽
代理
审判员 迟 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