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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6083号

方斌与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方斌,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6083号

原告:方斌,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

法定代表人:关蒙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雷,辽宁君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斌诉被告大连胜利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方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飞

审 判 员  张亚丽

代理

审判员  迟 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