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执1109号

王某德、王某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04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德,王某卫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德,男,1950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商水县。。被执行人王某卫,男,199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执行的XX德与王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苑庆宏

审判员  高艳平

审判员  吕亚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邵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