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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280号

邹某某、昝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某某,昝某,何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邹某某,

被执行人:昝某,

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1135.00银行帐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