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90120-7。
法定代表人:刘湘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国,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艳芳,女,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唐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嘉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547元、负担仲裁案件受理费1000元,应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唐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艳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江北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肆仟伍佰玖拾柒元(4597.00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漆祖国
审判员 周远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