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98号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绳鸠,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锡生,男,汉族,1955年4月1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绳鸠、刘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刘圆格
审判员 梁邦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