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695号

河北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西军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清池大道联通大厦南。

法定代表人:吴云梅,经理。被执行人张西军,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