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40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