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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执740号

延津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740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罚金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缑玉民执行员  焦 晨执行员  张婉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