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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1444号之一

中德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德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彬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德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虎,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彬,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德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元 晶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