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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516-2号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赵庆卫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庆卫,赵娟,邵海涛,赵连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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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16-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赵庆卫,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赵娟,女,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邵海涛,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被

申请人:赵连星,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庆卫、赵娟、邵海涛、赵连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庆卫、赵娟、邵海涛、赵连星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杨成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同心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