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505号
原告:张彦强,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
法定代表人:闫朝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彦强诉被告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彦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彦强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