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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民初1505号

张彦强与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彦强,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505号

原告:张彦强,男,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

法定代表人:闫朝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武,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彦强诉被告石家庄市畅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彦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彦强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