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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财保116号之一

淄博兴鲁化工厂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淄博兴鲁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财保11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宁津县昊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双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振华大街一汽大众4S店后院。

被

申请人:淄博兴鲁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石志海,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大姜村。宁津县昊东贸易有限公司与淄博兴鲁化工厂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鲁1422财保116号民事裁定,宁津县昊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淄博兴鲁化工厂银行帐户存款190000元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昊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