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8011号
原告:刘振广,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刘新华,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振广诉被告刘新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新华于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工资共计9820元给原告刘振广;
二、在被告刘新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就本次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本案纠纷了结;
三、原告刘振广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振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