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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2311号

章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231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章宏云、章日省: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章宏云、章日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三商初字第0019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该案已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部分恢复标的7500元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231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