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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行审406号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刘才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刘才贵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1行审406号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永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希强。被执行人刘才贵。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刘才贵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2017年2月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公路南非法占用土地228.40平方米建房一处,建筑总面积456.8平方米,砖混结构,现已建好两层,坐南朝北,占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李源屯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刘才贵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土地228.40平方米;2、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拆除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228.40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56.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依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刘才贵非法占用的设耕地228.4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罚款计2284元。同时查明,该处罚决定的第1项,即责令退还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土地228.4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未载明该土地应退还给何单位或何人,被退还主体不明确,致无法执行,因此该处罚决定的第1项,依法应不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拆除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228.40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56.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才贵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不予执行。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卫国土资罚决字〔2017〕2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即责令退还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土地228.40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

二、对该处罚决定的第2项,即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拆除在卫辉市李源屯镇东李源屯村新濮路南非法占用的228.40平方米土地新建的建筑物面积456.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有异议,可以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任全枝

审判员  孙西军

审判员  刘玮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小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