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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1660号

栗凡与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栗凡,胡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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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栗凡,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5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执行人:胡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栗凡与被执行人胡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的(2017)宁04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栗凡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栗凡与被执行人胡建华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该案执行标的为110000元,和解当日由胡建华支付栗凡4000元,剩余部分由胡建华自2017年11月起每月3日前支付栗凡1万元,直到付清为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栗凡与被执行人胡建华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2017)宁0402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宁0402执2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