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终1823号

段风梅、申东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段风梅,申东明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风梅,女,194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东明,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上诉人段风梅因与被上诉人申东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风梅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一、段风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申东明的两个卫生间(含洗澡间)长期排水给段风梅房屋造成很大的损害。一审中,段风梅提供的照片、天太社区证明及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情况足以证明段风梅房间被水泡的痕迹系申东明排水造成。段风梅楼上没有水管,不会造成漏水现象,且房屋其它位置没有被水浸泡及墙体脱落的痕迹,唯独和申东明紧挨着的墙体及楼层板有很深的被水浸泡的痕迹及墙体脱落的痕迹,显��段风梅一、二层紧挨申东明的墙体、预制板由申东明家排水造成。一到夏季,因申东明多次洗澡及水管管理不善导致段风梅家墙体及楼板出现渗水现象。涉案房长期由段风梅老两口居住,二人成天提心吊胆,为此事也与申东明多次协商。2016年4月底,天太社区调解时,申东明当着调解人的面说:“我保证他的房十年,出事我赔偿损失”,当时调解员李玉合、畅德喜都在场,因段风梅没有同意所以没有调解成。

二、段风梅家漏水原因没有鉴定,系一审法院的责任。2016年6月份,因段风梅家里漏水特别厉害,就向一审法院起诉,六、七、八月份的夏季申东明洗澡特别勤,系鉴定最佳时机,可一审法院只到现场查看,不做鉴定,故意拖延时间,段风梅家里漏的水也经过三个月的吸收,痕迹比以前轻了些,一审法院才通知段风梅做鉴定,且未告知段风梅不鉴定就驳回诉讼请��的后果。段风梅系72岁的老人,一审法院应当给段风梅讲清楚,但一审法院为了办理人情案,不顾事实存在,作出错误判决,使段风梅老两口难以服判。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申东明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段风梅称自家房屋受到侵害系申东明家中洗澡间的排水管道出现漏水所致,申东明不予认可。首先,申东明与段风梅两家的房屋是分立而建的,墙体也是独立的。申东明家中的排水管离墙体至少五公分,并不紧靠墙体。段风梅家中的墙体是沙灰墙,受潮就会掉皮。故申东明没有侵害到段风梅的任何权利。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段风梅虽然提交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漏水系申东明家中卫生间排水管所致。段风梅一审时暂不申请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其主张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段风梅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二、段风梅称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在一审时没有进行鉴定系一审法院造成,申东明认为段风梅所称不负责任。由于本案系房屋漏水,需要申请专业人士对漏水原因作出解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漏水原因应由段风梅举证,是否申请鉴定应当由段风梅提出申请。一审庭审时曾向段风梅询问是否进行鉴定,段风梅表示此时鉴定原因时机不成熟,暂不申请鉴定,故本案没有进行鉴定系段风梅自身原因造成。段风梅上诉状称其6月份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该立刻去鉴定,但一审法院需要通知被告、送达相关手续,并且一审法院并非一个月仅一个案件,故段风梅称一审法院故意拖延时间非常不负责任。段风梅上诉称一审法院没有告知段风梅若不鉴定就驳回诉讼请求的后果,申东明表示不予认可。虽然段风梅年事已高,但其完全可以问承办法官如果不申请鉴定会有什么后果,其将责任完全推给法院是强词夺理。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段风梅的上诉请求。段风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申东明立即停止侵害并且将段风梅房屋恢复至侵害前原状;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申东明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段风梅与申东明系邻居,两家房屋均坐北朝南、两层砖建楼房,段风梅房屋位于申东明房屋西侧,两家房屋分立而建,但相邻的墙与墙之间没有缝隙,申东明在其房屋的一楼、二楼临西墙处上下对应建有两个卫生间。一审法院勘验期间,段风梅房屋一楼、二楼的东墙墙面和一楼墙顶有部分阴潮,段风梅认为系申东明家卫生间漏水所致,申东明认为两家系独立的墙体,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询问,段风梅表示现在鉴定漏水的原因时机不成熟,暂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段风梅与申东明两家房屋虽然紧邻,但是分立而建,两家房屋是独立的墙体,且段风梅暂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段风梅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中墙面和墙顶的阴潮是申东明家卫���间漏水所致,故段风梅要求停止侵害并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

判决如下:驳回段风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段风梅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段风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一、二层墙体及预制板地面出现漏水、渗水痕迹是否申东明家卫生间排水造成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段风梅在鉴定过程中撤回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向段风梅退回了鉴定费7000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段风梅起诉和上诉主张申东明家卫生间漏水致其损害,但其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过程中,段风梅表示现在鉴定漏水的原因时机不成熟,暂不申请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二审过程中,段风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其在鉴定过程中撤回了鉴定申请,故段风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段风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张军委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