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葛志刚
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志刚与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
葛志刚与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葛志刚
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志刚与被执行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