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4执170号之一

吴维汉、李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维汉,李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维汉,男,194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李滨,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执行人刘友来与被执行人崔涛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4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友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1032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324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长江

审判员  张建生

审判员  成晓锋二一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