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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终3514号

3514孔庆生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兵,孔庆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3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兵,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生,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居民,住灌云县。

上诉人张兵因与被上诉人孔庆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张兵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张兵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怀友

审 判 员 安述峰

审 判 员 王宜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马腾跃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