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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787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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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钱延春,×××,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姜华,230121661210382,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杨德才,×××,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赵德禄,×××,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的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王嘉庆

审判员 张   松   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晓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