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钱延春,×××,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姜华,230121661210382,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杨德才,×××,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赵德禄,×××,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钱延春、姜华、杨德才、赵德禄的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1执1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王嘉庆
审判员 张 松 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晓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