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2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仓支行被执行人郑怀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2民初4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怀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怀道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怀道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怀道(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54386.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杰AUT())O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则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