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1010号之七

吴某1、吴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1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吴某1。

被执行人:吴某2。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2在中国银行244202897801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