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1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吴某1。
被执行人:吴某2。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某2在中国银行244202897801CNYO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中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