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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民初2251号

原告王忠与被告汪成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忠,汪成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2251号

原告:王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马申茂村**号。

被告:汪成仓,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多巴东街**号*号楼*单元***室。

原告王忠与被告汪成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负担。

审判员  白玉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