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2251号
原告:王忠,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马申茂村**号。
被告:汪成仓,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湟中县多巴镇多巴东街**号*号楼*单元***室。
原告王忠与被告汪成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
原告王忠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负担。
审判员 白玉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