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9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金伟。
被
申请人:郭心忠。
原告刘金伟与被告郭心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心忠名下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郭心忠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