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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599号之一

郭心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心忠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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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99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金伟。

被

申请人:郭心忠。

原告刘金伟与被告郭心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郭心忠名下1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郭心忠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春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