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平塘县人民法院;地址: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新区宁康路13号;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本院在执行平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德品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路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贵州平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路分理处的存款182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本院下取内的金融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727执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 帮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飞(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