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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殷勇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健,殷勇,王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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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健,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健与被执行人殷勇、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路

审 判 员  严越春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