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健,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殷勇,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健与被执行人殷勇、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路
审 判 员 严越春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