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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236号之一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卫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卫忠,张宗玲,岳开华,刘宣常,李明忠,杨宝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

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岳卫忠,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宗玲,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岳开华,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宣常,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明忠,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杨宝德,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岳卫忠、张宗玲、岳开华、刘宣常、李明忠、杨宝德的银行存款29594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