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375号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对上诉人张毅与被上诉人张艳、杨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云08民终37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云08民终375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75元,予以免交”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李宏程
审判员 熊西南
审判员 韩瑞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哲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