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高青县清河路9号319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立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发永,男性,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张彩霞,女性,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任发宏,男性,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张卫华,男性,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任发孝,男性,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任发远,男性,汉族,1970年8月22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任法忠,男性,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张强,男性,汉族,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发永、张彩霞、任发宏、张卫华、任发孝、任发远、任法忠、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发永、张彩霞、任发宏、张卫华、任发孝、任发远、任法忠、张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青黑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338047.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颖 百度搜索“”